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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表时间:2008-09-02 23:35 浏览数量:1570

2008年9月1日,《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3号令)开始正式施行。该《办法》是我国邮政普遍服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保障公民基本通信权利、维护邮政业健康发展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办法》第一次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的定义、范围和承担主体。《办法》明确规定,我国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和服务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户提供的基本邮政服务。同时,《办法》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业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办法》也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的承担主体:“邮政普遍服务由邮政企业提供”。

  其次,《办法》具体规定了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规范。例如,邮政企业提供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主要形式包括设立邮政局、所,设置邮政信筒(箱),上门服务、流动服务、按址投递以及委托代办等方式。《办法》还对关系用户切身利益的服务环节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例如,邮政企业制定和使用的格式条款,应当以明示的方式提示用户有关免除或限制邮政企业责任的内容。邮政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定或指定用户使用某项业务。此外,邮政企业应该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建立用户投诉受理制度。

  再次,《办法》建立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自律”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政府监管方面,《办法》按照《邮政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邮政局(所)撤并、邮政业务停办等行政审批制度,规定了邮政服务质量测评检查制度和委托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等制度。社会监督方面,《办法》规定邮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服务质量社会监督网络,聘请社会监督员、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的社会监督制度。企业自律方面,《办法》要求邮政企业建立和完善普遍服务自查机制,并定期将自查结果报送邮政管理部门。

  此外,《办法》还有力规范了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行为。《办法》对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等,还规定用户有权检举、控告邮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可以看出,《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邮政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在此基础上,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将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好《办法》,继续推进建立有效的普遍服务保障机制,促进我国邮政普遍服务水平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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