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凯雄(左)曾在一小区举办“失物集中招领”活动
身份证、钱包、钥匙在失物中占很大比例
“失物招领部”就开在这条老巷子里,不敢挂牌
佛山一位读者致电说,离他所在公司不远的禅城区敦厚街七巷新近开了一间失物招领部,专门收集甚至“收购”市民遗失在公共场所的物品,然后根据失物上的电话号码、身份证等线索征集、寻觅失主,失主认领失物时须付一定的酬金。“失物招领部”是什么人创办的?市民又是如何看待这一“新鲜”行业的?前日,记者来到这个失物招领部采访小老板杨凯雄。
头个月只做成六单“生意”
来自四川阆中的杨凯雄今年45岁,在佛山靠捡废品挣钱。上月初,一名在深圳开失物招领公司的老乡见到老杨,对他说,开失物招领公司来钱。于是老杨租了一套比较干净的房子,开了佛山第一家失物有偿招领机构——“凯雄失物招领部”,他当老板,雇了几名四川老乡做业务员。
谈起创办失物招领部的初衷,杨凯雄说,自己也丢失过物品,那种既着急又不知去哪儿找的心情相信很多人都体会过;办失物招领部,就是要建立一条专业的报失链,为失主和拾“物”不昧者搭建桥梁。他说,他的招领部采取有偿服务方式进行经营,标准完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物品价值的3%—20%收取酬金。
杨凯雄说,由于太匆忙,他的“失物招领部”尚未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换句话说,暂时连营业许可证都没有,所以他的失物招领部还不敢挂牌。目前靠三种途径招徕“客源”:一是利用老婆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从卖废品的人那里收集有价值的失物;二是在双休日安排业务员到附近街道、路口向过往群众派单,提醒失主前来登记遗失情况和领取失物;三是利用熟客传播消息。
记者翻阅杨凯雄的“失物领取簿”发现,开张一个月来,他的失物招领部收到各种渠道来的失物230多件,其中以身份证、商场贵宾卡、钱包、档案袋等为多;登记报失的失主76位,报失的物品以证件、钥匙、首饰居多;而领取失物者七人,其中一位妇女领回遗失的挎包时不愿付报酬,因而真正做成的生意是六单,合计获酬1325元。杨凯雄说现在完全处于亏本状态。
没想到大多“业务”靠舌战
让老杨没有想到的是,他有2/3的业务要靠舌战才能成交。“大多数失主一进来,就直奔失物,根本想不到拿回失物还需要交钱。我们要收钱,他们就吵闹。”上月28日上午,因为酬金问题,佛山市某幼儿园教师梁某(化名)指责杨凯雄“敲竹杠”。杨凯雄没让她拿走失物。两天后,梁某的男朋友来到“失物招领部”,交了130元钱,领回了女友的钱包、身份证等物。
“帮我们找到丢失的东西,我心里很感激,可是像杨老板这样霸着别人的失物,漫天要价,也太不像话了吧。”梁某的男朋友在离开“失物招领部”时说。
杨凯雄坦言,一个月来,像梁某和她男朋友这样怀疑和愤怒的失主,不在少数,有人还说他是只认钱不认道德的“销赃鬼”,甚至扬言要打110报警。上月12日下午,杨凯雄电话联系到一个失主,想归还其丢失的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对方一听说他要收费,立即拒绝交易。第二天,杨凯雄又与对方联系,对方终于同意来失物招领部“商量”,结果见面后,还没说几句,该失主就掏出手机说要打110,叫警察来抓他。由于尚未办理相关营业证件,杨凯雄怕好不容易支撑起来的店面被查封关闭,只好同意失主免费取走失物。
但他说更多的失主感谢他。佛山某学院大三学生黎文斌在火车站接人时,不慎丢失了身份证、银行卡和学生证。当他听说附近有一家“失物招领部”后,立刻前来登记。碰巧的是,刚好有一位出租车司机把捡到的黎文斌的物品送到了这里。黎文斌交纳了80元酬金,其中出租车司机得到30元,杨凯雄留取了50元的服务费。黎文斌说:“这种服务省去了我很多麻烦,即使花点钱也值得。”
送失物主要是这两类人
提起失物来源,老杨说到他手上有各种证件、银行存折以及现金,但总的来说还是证件为主。
据记者了解,给“失物招领部”提供失物的,大部分是这两类人:环卫工人和交通协管员。这些失物“供货者”拾到失物后,会电话通知杨凯雄和他手下的业务员。接着,杨凯雄会派人收下失物,付给对方电话费,并留下字据。然后,失物招领部再通过各种途径寻找失主,如果失主付费的话,失物招领部与拾物者六四或七三分成;找不到失主,或失主放弃认领的话,失物将交还给拾物者。
若合法须获公安工商批
佛山某派出所负责人说,按法律规定,公民捡到他人遗失物品都有主动归还失主或交到公安机关的义务,但如果是失主自愿委托专门的失物招领机构寻找遗失物品,则按市场交易的原则,双方自行商定应付给一定的报酬。如果专业失物招领机构采取非正常途径获得失物,再联系失主认领付报酬的行为,则不符合相关规定。公民个人或集体创办专业招领失物机构,则要同时获得公安和工商部门批准,否则可视为非法。
佛山市政协委员、南海某学校教师陈先生说,环卫工、交通协管员等人如果跟失物招领企业合作的话,“毫无疑问是违法行为”。因为,这些工作都带有极大的公益性质,与纳税人本质上是一种服务合同的关系。他们的工作性质,也决定了他们很容易获得失物。所以,免费为人妥善保管失物,是他们应尽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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