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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布 发表时间:2008-10-29 14:18 浏览数量:1601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企业国有资产法共分9章77条,分别为总则;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法律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法律对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作了专门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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