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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创业,9大税收优惠政策扶持 发表时间:2008-11-25 01:05 浏览数量:268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228号文,明确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的对象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不能享受下岗工人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截至04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九大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次是国税发43号、财税84号、国税发11号、财税208号、财税12号、财税26号、财税133号、财税192号、财税228号,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的力度是前所未有的,北京纳税人网对上述政策进行了透彻的研究,现归纳奉献给大家。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优惠的具体规定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5)、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但其雇工必须在7人(含7人)以下。

  5、对相关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以前每月600元就得缴税,现在5000元才需要缴税。以前每月销售额20元就得缴纳营业税,现在提高到了5000元。

  三、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1、必须是新办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必须是2002年9月30日以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2、企业类型有限制。享受税收优惠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3、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4、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2005年年底前,每安置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可以少缴纳2000元的企业所得税,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

  5、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6、必须在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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