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进口消费税调整
国家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其中含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4元人民币,目前税率为每升0.28元。
具体调整为:将无铅汽油的进口消费税单位额提高到每升1元;将含铅汽油的进口消费税单位额提高到每升1.4元;将石脑油的进口消费税单位额提高到每升1元;将溶剂油的进口消费税单位额提高到每升1元;将柴油的进口消费税单位额提高到每升0.8元;将燃料油的进口消费税单位额每升0.8元;航空煤油的进口消费税暂缓征收,单位额为每升0.8元。
另外,新增 “进口成品油消费税”、“进口成品油消费税退税”。在征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时,单独开具缴款书缴入中央国库。
553种产品出口退税率上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9日宣布,将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这是继今年12月1日提高3770项商品出口退税率后,我国再度提高出口退税率,也是今年内第四次上调出口退税率。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通知,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主要涉及553种产品,其中航空惯性导航仪、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将由13%、14%提高到17%;摩托车、缝纫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此次出口产品退税率调整是我国主动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又一重要举措,有利于缓解企业困难,增强克服金融危机的信心。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
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三个暂行条例已在11月10日公布。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定稿,将在2009年1月1日起与此前公布的三个暂行条例同步施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切实保证三个新税收暂行条例的顺利实施,有必要对现行增值税实施细则、消费税实施细则和营业税实施细则作相应修订。
据悉,此次三个税收实施细则的修订,主要根据其上位法相关授权对内容作相应操作性规定,重点明确了增值税转型改革、混合销售行为、境内营业税应税劳务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相关规定。同时,对三个税收实施细则的一些共性条款,包括销售和有偿转让的定义、外汇销售额的折算、价外费用的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作了统一和衔接。此外,按照准确、简练、统一、规范的原则,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取消 出租车份钱将核减
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海南省征收的燃油附加费改为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具体征收办法由海南省制定。
二是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已预征的2009年度或因政策等原因需要退还的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要予以全额清退。其中,属于中央收入的收费,由交通运输部所属征稽机构负责清退;属于地方收入的收费,具体清退办法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出租汽车企业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的承包费(“份钱”)或管理费中包含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的,要相应核减。
三是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继续做好2008年12月份交通和车辆收费征收以及欠缴、漏缴交通和车辆收费的清理工作,确保应征不漏。有关征收和清缴收入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在2009及以后年度清理欠缴、漏缴交通和车辆收费时,可继续使用2008年度有关财政票据。
四是各地要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含二级公路上的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对确定取消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具体位置和名称,接受社会监督。
五是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建设以及机动车辆、船舶管理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建设以及机动车辆、船舶管理有关的收费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公布取消的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变相拖延甚至拒绝执行。对不按规定取消或继续非法设立收费项目的,要严肃查处,一律将其非法所得没收上缴中央国库,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帖最后由 lush 于 2008-12-31 12:45 编辑 ]
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此,财政部综合司负责人19日说,这一减费举措将为企业和社会减轻负担约190亿元。
此次取消和停征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流动、执业资格、工程建设、外贸出口、药品生产、家禽养殖、农业生产等多个领域。此外,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也将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
财政部表示,此次取消和停征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后,会造成财政减收。各级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财政预算,做好相应的经费保障工作。
这位负责人指出,按照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下一步,我国还将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基本思路是: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继续对现有收费进行清理、整合和规范,推进税费制度改革,优化财政收入结构,逐步建立以税收为主、收费为辅的政府收入分配体系。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新政实施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31号)关于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的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75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基本养老保险金上调 将据CPI调整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近年来,国家连年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最新的上调将从2009年1月1日起,按照当地上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左右的标准,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国财政部30日对外公布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原则、规定权限、处置程序、处置形式、处置收入管理、日常监管、制度建设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办法》明确采取授权管理模式处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予以审批,主管部门在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所属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处置权限,报财政部备案。
《办法》还规范了处置收入的管理。确立了事业资产处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的原则,对资产处置收入进行严格管理。规定:“处置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不同处置方式产生的处置收入,分类别规定了严格的收入上缴程序。
此外,《办法》还强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应当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据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显示,截至2006年底,全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5.96万亿元,净资产3.9万亿元。其中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0.93万亿元,净资产0.65万亿元。
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 发改委八方面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19日在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座谈会上表示,发改委将按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从八个方面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解振华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从八个方面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加强规划指导。组织编制循环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再生水利用、废旧金属和废旧家电资源化利用等专项规划。指导地方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制定配套法规。近期国务院将出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抓紧研究制定包装物回收利用、废旧轮胎回收利用、汽车零部件等机电产品再制造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以及国家循环经济试点验收办法。加快完善循环经济标准体系。
———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循环经济规划制度,评价和考核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重点企业监管制度,标准标识管理制度、表彰奖励制度以及社会监督机制等。
———深化示范试点。组织专家对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进行调研、评估和验收,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推广产业园区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扩大试点成果。
———推进技术进步。组织制定国家鼓励、限制、淘汰的循环经济技术名录;加快节约、替代、循环利用和“零”排放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支持建立循环经济技术服务体系。
———完善政策机制。抓紧研究制定利用余热余压上网发电、废水“零”排放、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再制造产业化的鼓励政策;会同财政部加快研究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研究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信贷支持机制。
———加强基础工作。开展循环经济重大战略问题研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
———营造社会氛围。广泛宣传循环经济促进法,提高全社会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和自觉性。
铁矿石进口合同代理制实施
中国钢协通过了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铁矿石进口合同代理制的方案,以进一步整顿进口铁矿石贸易秩序。这意味着今后铁矿石贸易商随意加价倒卖铁矿石的现象将受到严格控制,其转卖铁矿石给没有进口资质的企业只能通过收取代理费的方式进行。
明年1月1日开始,有进口资质的企业将被严格控制进口矿石的流向,禁止随意加价倒卖矿石,钢厂进口的数量要以满足一年生产的自用量为主,为没有矿石进口资质企业代理进口的部分,转卖的企业只能通过收取3%至5%代理费的方式进行,不允许随意赚取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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