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知识问答题目
1 .我国公司有哪几种类型?
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此外,还有一种称国有独资公司,但它应归入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
2 .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它有何法律特征?
答: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如下法律特征:(一)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严格限制的。各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为 2 个以上 50 个以下。(三)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但同时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公司股东人数有限,一般相互认识,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感,其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须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四)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资本,不能发行股票。(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相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较为简单和灵活。如组织机构、审批程序都比股份有限公司简单。
3 .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它有何法律特征?
答: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依法设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的信用完全建立在资本的基础上。(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较为严格。(三)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严密的内部组织机构。(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等额的。(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体现为股票形式。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流通,任何人购买股票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股票持有者可以在市场上自由转让股票。(六)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 .什么是国有独资公司?它有哪些特征?
答: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概括而言,其特征是:(一)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主体是单一的,也就是说,股东只有 1 人。一般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是国家授权的部门。(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依法对公司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由于这种公司的股东是单一的,所以公司只设董事会、经理等。董事会成员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和更换。董事成员还应有公司职工选举的职工代表。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三)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权利行使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法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5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 2 个以上 50 个以下。有两种例外情况,一种是国独资公司,另一种是依照《外资企业法》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二)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公司法》根据公司所从事的不同行业,规定几个基本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有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 .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资格和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 5 个以上的发起人,且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如果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少于 5 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二)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须的生产经营条件。(七)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7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必备事项有哪些?
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8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 50 万元;(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 50 万元;(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 30 万元;(四)科技性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 10 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9 .公司股东有哪些出资方式,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答: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其中,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定,作价出资的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 35% ;以实物作价出资的,该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和经营能使用的物品。此外,用作出资的货币必须足额存入拟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临时(专用)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还要得到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
10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职权有何区别?
答: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察机构。股东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制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董事会贯彻实施股东会的决议,聘免公司经理和由经理提名的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和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要求纠正。
11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是如何规定的?
答:股东会会议有关事宜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由代表 1/4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并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2 .《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表决效力是怎样的?
答: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以下事项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一)修改公司章程;(二)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三)分立、合并、解散公司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13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是如何组成的?
答: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其成员为 3 至 13 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至 2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14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是如何召开的,其议事方式、议事程序和表决效力如何确定?
答:董事会会议有关事项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3 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5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设立有何规定?
答: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3 人,并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 1 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 1 至 2 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董事。
16 .哪些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的;(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的;(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六)国家公务员。此外,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在与所任职公司没有投资关系的同行业的其他公司兼任董事和经理职务。已担任公司董事、经理或财务负责人的,不得担任同一公司监事。
17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有哪几种?
答:股份有限公司有两种设立方式:(一)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自己认购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全部股份,并缴纳全部股款设立公司的方式。(二)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公司的方式。《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
18 .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审批是怎样规定的?
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19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载明哪些事项?
答: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三)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0 .股份有限公司什么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答: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或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三)持有公司股份 10% 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1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且间隔 1 年以上;(二)公司在最近 3 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三)公司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上述第(二)项限制。
22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方式有哪几种?
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涉及到记名股票的转让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两种情况。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股票转让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3 .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有什么限制?
答:一般来讲,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是自由的,但为保护各个股东利益,在某些特殊情况或对有些股东转让股份有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主要有:(一)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并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数额。(三)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除非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并且公司为上述目的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必须在 10 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24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三)开业时间在 3 年以上,最近 3 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四)持有股票面值达到人民币 1000 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 1000 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5% 以上;(五)公司在最近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5 .当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情形发生时,《公司法》是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
答:《公司法》规定,当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情形发生时,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合并、分立和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作出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 3 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90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和减少注册资本。公司清算情形发生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 3 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90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告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登记管辖是如何划分的?
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二)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四)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五)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其他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上述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其他无公司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上一级有公司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其登记所在政府行政管辖区内的公司,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
27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哪些内容?
答:公司的登记事项有: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8 .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三)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的申办代表或者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四)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代理人所服务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五)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9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四)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公司住所证明;(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九)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十)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代理人所服务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授权书;(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所从事的业务需报审批的相应批准文件。
30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哪些文件?
答: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公司章程;(五)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六)公司住所证明;(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九)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十)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十一)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十二)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十三)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代理人所服务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授权书;(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所从事的业务需报审批的相应批准文件。
31. 什么是法人?什么是企业法人?设立企业法人制度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企业法人是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确立企业法人制度的好处,在于使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人格,象自然人一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企业法人的这种独立资格的意义在于:一是独立于自己的主管部门,企业和主管部门之间是两个完全平等的主体,不是隶属关系,双方只能按照等价、有偿、自愿、互利的原则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二是独立于企业成员,即企业法人与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互相分离,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三是独立的财产权利,从而使企业法人能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四是独立的财产责任,即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以企业自有的财产独立承担,同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的财产无关。
32. 什么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
33. 什么是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答: 企业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指企业法人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企业法人权利能力因其宗旨、任务及经营范围的不同,其内容也不同。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主要体现在核定的经营范围上,其权利能力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而有一定的局限性。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与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和消失。
一般说来,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并与权利能力相一致,企业法人必须在其权利能力内实施其行为能力,这样,其行为能力将得到保护。
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一般由其法定代表人来实现的,但不是全部实现。法定代表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定权限内,以企业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民事行为,其结果由法人承担。超出法定权很的民事行为,结果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个人承担。
企业法人责任能力是法人行为能力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主要指企业法人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对自己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由法人违反合同行为或侵权行为产生的,违反合同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继续履行;增添补救措施;偿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返还被侵害人的财产;赔偿被侵害人的医疗费和误工补贴;为被侵害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为被侵害和知识产权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停止侵害等等。
企业法人以偿债为目的处分自己的财产,必须与其对所属财产实际处分相适应。我国的法人制度确立了有限责任原则,即法人在承担财产责任时以其现有的独立财产为限,而不应涉及国家其他法人成员的财产。《企业破产法》的制定与实施,使企业法人在资不抵债时,有明确的财产责任承担范围。
我国企业法人财产责任范围,根据《民法通则》和《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第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承担财产责任,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国家不再以国家财产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财产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财产责任;第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财产责任;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第四,联营企业法人,以联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财产责任,即联营各方以各自出资额为限对联营企业承担有限清偿责任。
34. 什么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经登记注册后是否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答: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以企业法人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承担它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的其他人员在法定代表人委托下所进行的民事活动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独立"的含义,即任何法人的债务只能由它自己承担,国家、投资者和法人组织内部的成员不对法人的债务负责,因而,企业法人必须拥有必要的财产作为保证。
企业经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权后,并不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具体地说,企业法人登记是国家在法律上确认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的必经法定程序,是国家赋予企业法人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的法律认可,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后,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确立与其他经营主体的法律关系,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接受登记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有些非法人企业虽经登记注册取得了营业执照,拥有了合法经营权,但它本身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它的主管法人承担。
35. 什么是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对企业名称有什么要求?
答: 企业名称即企业的名字、字号,是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被社会识别的标志。
登记注册时对企业名称的要求是:
( 1 )企业名称应由以下部分组成: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前应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在冠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同行业企业的名称不得混同。
( 2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企业公章、银行帐户所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
( 3 )企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以数字组成的名称。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得冠以党政机关、军队和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人已经注册的的著名的商标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可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的名称不得混同。外商投资企业可有与中文名称相一致的外文名称。
36. 什么是注册资本?什么是注册资金?两者有什么区别?
答: 对不同公司的注册资本和不同企业的注册资金有什么不同的要求?
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公司的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额,也叫法定资本。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注册资本则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所有的股东投入的资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财产权。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注册资金随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 20% 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而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
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能够出具验资证明的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有国有资产参股的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不再作为公司登记的前置条件。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2.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3.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三十万元。
4.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以上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指实收的股本总额。实收股本总额是指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切勿理解为股票的发行价格总额。因为股票可以按面值发行,也可以超过面值溢价发行,但超过面值发行所得的溢价款不作为资本登记,即注册资本里不包括溢价部分,而是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其实有资产数额可能是不一致的。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上市公司不少于 5000 万元。其最氏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人与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时,必须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 30 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 30 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 10 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 3 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7. 什么是验资证明?怎样办理验资?
答: 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具体由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或在审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经依法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注册审计师担任。
委托人委托验资机构验资需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填写委托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1. 公司章程;
2.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投资单位上月末资产负债表;
4. 投资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 各类资金到位证明:
①以货币出资的应提交银行进帐单。
②以非货币出资的,应提交经有法定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的报告书和财产转移手续。
以新建或新购入的实物作为投资的,也可以不经过评估,但要提供合理作价证明。建筑物以工程决算书为依据,新购物品以发票上的金额为出资额;
6. 验资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验资后,验资机构应出具验资报告,连同验资证明材料及其他附件,一并交与委托人,做为申请注册资本的依据。
38. 什么是经营范围?对经营范围有什么要求?
答: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法人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这就从法律上规定了企业法人经营活动的范围。经营范围一经核准登记,企业就具有了在这个范围内的权利能力,企业同时承担不得超越范围经营的义务,一旦超越,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要受到处罚。核定的企业经营范围是区分企业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的法律界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以下要求: 1.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 2. 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39. 什么是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为什么要把它们作为主要登记注册事项?
答: 住所是指人所居住的处所。因为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也必须有住所。企业法人住所是指企业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是指首脑机构或主要管理机构。经营场所是指企业法人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但实际工作中,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往往是同一地点。
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是构成企业法人的基本条件,也是企业法难进行民事活动不可缺少的条件,没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企业是不允许存在的。企业只有固定住所才能使经济往来,业务活动正常进行。企业法人住所是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一旦发生经济和法律责任时,如无固定住所,就可能找不到企业在什么地方,企业也就无法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不但损害第三者的利益,而且给经济秩序和监督管理工作造成混乱。企业住所也是确定登记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管辖的依据及企业开展诉讼的需要。经营场所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服务的基本条件,厂房、店堂的大小是确定企业经营规模的依据之一。所以必须把住所和经营场所作为企业法人的主要登记事项。
40. 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怎样设立组织机构?
答: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企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股东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即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 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以下组织机构
1. 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 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 经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4. 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41. 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股份有限公司怎样设立组织机构?
答: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如下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资格和法定人数。发起人就是进行公司设立活动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5 人以上的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5 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依法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2.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际股本总额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额需要高于该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是指由发起人全体同意,经股东会通过,依法规定公司的宗旨、任务,指导规范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原则,是公司投资者和经营者必须遵守的法律契约,也是政府及社会监督机构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此外,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规模大,股东多,发生问题会影响广大股票持有者的利益和社会安定,所以《公司法》规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包括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等。
5. 有固定的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以下组织机构。
1. 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结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 )修改公司章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③持有公司股份 10% 以上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 董事会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主管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制度。
董事会成员为 5 - 19 人。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 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提请任免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 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 3 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董事、经理及财务主管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42.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异同?
答: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两种主要形式,有它们的共同点,也有不同点。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是:
( 1 )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 2 )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 3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
( 1 )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 2 )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 3 )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 4 )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 5 )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43. 什么是国有独资公司?怎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答: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它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同时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表现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国家。这是《公司法》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规定,申请人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的证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应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在国务院未作规定前,可暂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办理
44. 什么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有什么作用?怎样制定公司章程?
答: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的自治法规,而且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公司章程具有以下作用:
1.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不能获得登记。
2. 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
3. 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鉴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须强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公司活动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和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45. 股东怎样缴纳出资?
答: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有以下几种:
1. 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有货币进行出资。
2. 实物。实物指有形物即能看得见,又可摸得到的东西。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等作为出资。
3. 工业产权。工业产权是一个内容非常广泛的概念,按照我国已经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的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商号)、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抽象的说凡是可用于工业(更确切的说是各种生产经营的行为)领域的,能够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并能创造利润的智力创作成果,都属于工业产权。但严格来说,只有那些经过法定程序被依法授予的,并在一定时间内和地域内所独占的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也包括:基于该财产权利所产生的人身权利),才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工业产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种商标专用权)。这些工业产权,可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取得。工业产权在法律上属于无形财产。
4. 非专利技术。确切的说应当是非专利成果,它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保护的一种无形财产。在广义上,它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工业产权,但在狭义上,由于未经法定程序授予,也无独占性和明确的时间、地域限制,故被排斥在工业产权之外。有时,人们习惯中又将其称作技术诀窍或专有技术。但技术诀窍或专有技术往往难以严格定义,而就非专利技术而言的,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专利法明文规定不予保护的技术;二是虽然符合专利法保护的条件,但未申请专利的技术;三是经过申请未被授予专利权,但尚未被公众知晓的技术。
5.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即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合法取得的使用土地的权利。从财产的分类上讲,应当划作有形财产,但他又不同于土地本身。因为它涉及土地的使用,而不涉及对土地所拥有的其他权利。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或集体劳动群众(后者仅限于农村),除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外,土地是不能被买卖的,只能被依法租用。即便是全民所有制的单位,也只能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利。其所有权仍归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有限期的,在该限期内,使用人有权将其依法使用的土地用作出资,但在使用期限届满时,土地便应重新回到其所有人国家或集体的手中。
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发起人股东只能用货币出资。
股东出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2. 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转移财产或者使用权的手续,这里的手续是指过户手续,比如以房产出资的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转让所有权的手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是,国家对于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有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全部交纳出资后,必须经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46. 什么是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答: 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并不分为股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有自己的出资额。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记载股东出资的法律文书就是出资证明书,有的学者也主张称为"股单"。
出资证明书有以下特征: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券不同。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该特有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
第五,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东签发。
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载明股东的权益。按照《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于公司成立后才能进行。出资证明书是代表股东权益的书面凭证。而股东的存在是以公司成立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公司不存在,也就没有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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