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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窃用QQ号最高可罚1万5 发表时间:2008-04-01 11:35 浏览数量:1654

  今起,《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在网上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窃用QQ号、传播恶意软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最高可被罚款15000元。条理对“网络暴民”、“人肉搜索引擎”、“艳照门事件”以及垃圾邮件、恶意软件等也进行了明文规定。这一条例在全国首创保护普通上网者的合法权益,填补了国家的法律空白。

  据《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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